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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向东:“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发布时间:2015-10-10 点击次数:5218

就“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问题,我想分享以下几个观点。
一、国家的政策
    建设追溯体系,是国家在“互联网+农业”领域业已明确的重要任务。它不仅是政府反映社会关切,顺应民意,改善民生的必要;而且切中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一大要害,是动员和组织相关主体,共同改善市场对农产品不信任状况,为农业现代化奠定新基础的重大举措。其意义之重要不言而喻。
    按照国务院出台的政策,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目标很清晰,那就是要实现农副产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可追溯,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为此,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如国发[2015]40号文件所说,“充分利用现有互联网资源,构建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制度标准建设,建立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支持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利用互联网技术,对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加快推动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二维码、无线射频识别等信息技术在生产加工和流通销售各环节的推广应用,强化上下游追溯体系对接和信息互通共享”。
    国发[2015]50号文件进一步指出,要“建立农产品生产的生态环境、生产资料、生产过程、市场流通、加工储藏、检验检测等数据共享机制,推进数据实现自动化采集、网络化传输、标准化处理和可视化运用,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关联性,与农产品电子商务等交易平台互联共享,实现各环节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推进实现种子、农药、化肥等重要生产资料信息可追溯,为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服务,促进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实践的要求
    回到实践银河yh988,要建起这样一种能够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恐怕必须满足以下几项要求:
    一是广泛参与,或叫广域覆盖。这主要体现在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客体两方面。我们知道,影响“舌尖上的安全”的农副产品,品类是极为丰富的。在现行体制下,参与这些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也是多元化的。虽然追溯体系建设要由点及线到面逐步进行,但显然,参与追溯体系的主体和产品,如果不能在范围上有足够的覆盖,就不能满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这个最终目的的要求。
    二是适用技术。人们的条件不同,需求有不同的分层和标准,满足同样需求的技术手段也有不同。考虑到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要满足广泛参与的要求,技术的适用性非常重要。坦率地说,目前在农业物联网的试点中,我们能看到一些技术,性能的确强大,但对操作主体的要求很高,因此很难大面积推广应用。其实,只要能满足要求,技术、尤其操作前端的技术越适用、甚至越“傻瓜化”,越有利于广域覆盖。
    三是市场买单。我国有如此巨大的人口基数、复杂的农产品生产经营体系和庞大的产品市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不可能靠政府包打天下。建设广域覆盖的追溯体系,不可能一蹴而就、一劳永逸,这就必须依靠市场机制。无论市场主体的投入,还是政府的补贴,其实最终必须经过市场认可,消费者愿意为此买单,才能使这一追溯体系滚动发展、扩大覆盖、持续生效,否则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就其经济性而言,这个市场也是分层的。
    四是平台服务。为方便消费者查询、市场主体应用和政府监管,必须将追溯信息集中在信息平台之上,同时依托无所不在的互联网,提供所需的信息查证和相关服务。需要指出,这样的信息平台,未必是高度集中或大一统的,但必须是互联、兼容和互操作的。否则,无法实现数据共享,更不用谈数据进一步的开发利用。
    五是保障体系。要满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目标诉求,追溯体系建设就不单纯涉及产品、技术、平台、主体之间信息流的构建,同时,也涉及标准、规程、宣传、教育、组织、制度、法律、道德等等社会环境的建设,后者为前者的顺利运转和发挥作用提供有效保障。如果食品安全违法成本过低、甚至违法者可以逍遥法外、大赚其钱,即使在技术上建起追溯体系,也很难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六是流程再造。回到当前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实践,要真正达到国家政策要求的追溯体系的目标,我们显然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各环节,需要按质量安全追溯的要求,嵌入相关的信息数据流程,并保证不同环节、不同主体、不同平台的信息互联和共享,这本身其实就是一种流程再造。

 

三、现实的挑战
    我们必须认清现实的困难和挑战,才能扎扎实实地将追溯体系建设推向前进。这里主要提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
    一是来自主体的素质。我国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素质和组织方式差异很大,虽有农垦那样的大农企,但更多是分散的农户和小型合作社。显然,就目前农村留守人口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和众多集市摊贩们来说,要他们很快参与、并成功扮演追溯体系中应有的角色,还是很不容易的。这也是为什么政府希望率先从“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做起的原因。
    二是来自特殊的对象。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不同,工业生产是物理的、化学的过程,而农业生产是生物的、生命的过程。农产品的品类丰富,集约化和标准化生产程度低,其质量安全除了受特定生产本身因素的影响外,还受投入品比如农资的质量、生长和加工环境、储存条件、乃至产品使用方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选择从少数品类开始做安全追溯,从某种意义上看,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三是来自信息化基础。应该肯定,经过多年发展,我们在农村农业信息化方面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要建设广域覆盖的追溯体系,将农业生产经营过程实行数据化管理,特别要按“自动化采集、网络化传输、标准化处理和可视化运用”,以及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关联性”的要求看,差距还是非常之大。
    四是来自网络化互联。从现有的基础之上,要通过由点及线到面的过程,逐步扩大追溯体系的覆盖,首先,相关的数据要能采到,能上载,然后,还要打通联结障碍,实现点与点、线与线、特别是平台之间面与面的网络互联、技术兼容和数据的互操作。特定的主体,比如基地直销式的农企,自己做自己的追溯系统相对容易实现,而不同主体间的数据互联与共享,困难就大得多。
    五是来自复杂的利益。不同主体间信息互联与共享的困难,不仅来自技术层面,更大的困难来自利益层面。市场主体的数据意识觉醒当然是好事,但企业间、尤其平台间的数据共享,因为尚未找到有效的机制,还很难实现。甚至即便在政府不同部门之间,数据共享因部门利益的原因也不易实现,这也是电子政务推进中的一大难题。政府间、市场主体间、政府与市场主体间的数据利益磨合与博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未来追溯体系的发展走向。
不过,由于追溯体系关系重大,难度再大,也必须克服困难往前走。

 

四、开始的探索
    令人欣喜的是,在实践中,政府部门、农业企业、电商平台、信息技术提供商、社会团体等等已经围绕追溯体系建设,开始在不同层面进行探索和尝试,有些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
    在技术层面,RFID、传感器等物联网技术开始应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基于引进和自我开发的PDF417码、QR码、GM码、维信码等二维码技术,被越来越多地用于农产品。二维码作为农产品“身份证”开始投入应用,移动终端的扫码引擎和移动互联网、wifi应用环境为用户提供了便利,而配合平台数据库、云计算等形成数字防伪系统,让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信息追溯有了技术保证;
    在主客体层面,一些企业开始认识到追溯体系的作用,着手建立企业内部的追溯体系。追溯信息不仅用于质量安全管理,而且用于产销管理、渠道推广和品牌经营。由此,基地直供、基地加工、基地营销式企业追溯体系覆盖的农产品在逐步增加;物流仓储业的信息化管理,包括GIS/GPS定位、快递件跟踪等,也加大了农产品在流通环节可追溯信息的覆盖;商场扫码、尤其是电商交易记录了农产品销售信息和产品去向;
    在标准制订层面,除了原有“三品一标”的标准管理外,国家还制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操作规程通则》、《食品可追溯性通用规范》和《食品追溯信息编码与标识规范》等标准,以及制订了畜肉、水果、茶叶、谷物等大类产品的操作规程等多项行业标准,为规范追溯体系建设创造基础性的条件;
    在监管服务层面,除了国家和地方政府为质量管理和消费者维权建立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外,政府主管部门还专门搭建并向用户开放了12312产品追溯管理服务平台、成立了国家OID注册中心和OID公共服务平台,以及i-OID农业追溯公共服务平台等。政府成立了“绿办”,加快了农产品监管体系建设,要求在市县两级基本做到监管机构全覆盖,有的地方,比如江苏,还计划建立省、市、县、乡4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联网监管体系;
    在法规政策层面,我国2006年就颁布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今年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刚刚正式施行,政府还出台了与农产品生产经营有关的一些法规;国家建立和推行农业企业生产经营档案台账制、食品召回制、产地准出和销地准入等制度;在农业生产中,实行化肥农药零增长、减量化;鼓励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化追溯、社会化质检;
    在电子商务领域,电商平台也逐步推出了自己的追溯体系。比如,今天,我们刚刚就见证了明水县与阿里满天星计划合作的正式启动,而在满天星计划最早落地的大洼县,通过吸纳第三方认证机构介入,使该计划进入到二期;
    此外,政府和社会机构还通过组织一系列活动、开展教育培训等,从社会环境的改善上做出了不少努力。
    我们看到了这些在技术、产品、用户、平台、社会、政府、法规、标准、活动、制度等方面的努力,但同时还是要强调,要实现以追溯体系保障“舌尖上的安全”的目标来说,脚下的路还很长。


    五、必要的原则
    不同的理念,有不同的做法;而不同的做法,有不同的结果。
    我国农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现在已经在路上。为使之健康发展,在基本理念上,我认为需要特别重申以下两点:
   (一)追溯体系建设,不是“做特供”,而是“惠民生”。
   (二)追溯体系建设,不是“做盆景”,而是“种大田”。
    在这两点基本理念之下,我们认为,建设追溯体系,有必要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顺势而为。要顺民心之势、顺市场之势、顺技术之势,尤其是借“互联网+”之势,加快追溯体系建设进程;
    二是基于市场,
    三是实效导向,
    四是把握规律,
    五是持之以恒,
    六是机制创新。
    关于机制创新的原则,结合这里讨论的追溯体系,想特别补充的一点是:市场主体间的互联共享固然要建立基于市场的实现机制,即便政府监管与服务平台,也需要找到与市场化平台互联共享的机制。依个人之见,这种机制须基于市场,但又并非全盘由市场决定,市场主体仍须承担必要的社会和法律义务;这种机制最好能克服政府与市场各自为战的状态,最好能让政府的监管与服务贴近、乃至内嵌于市场运转的过程之中。
    关于鼓励数据开源技术,组建数据开源社区,我认为,这当然是值得努力争取的,开源有助于避免走类似当时通信业“七国八制”的弯路。但技术开源未必等于数据开放,在技术开源和数据开放未能覆盖的广阔空间,人们毕竟仍需要在打通追溯数据流上找到商业利益、公共利益和政府监管之间的平衡。由此,实践中的利益博弈、动态磨合和试错调整,都将难以避免。为此,加强不同主体间的交流沟通、利益表达和协调,促进形成社会共识是非常必要的。
6六、必须的“电商+”
    回到今天“互联网+农业”的特定语境银河yh988,还应该看到,“电商+”,是当前和今后建设农产品追溯体系的一个必须的选项。
首先,“电商+”符合顺势而为的原则。今天,电商主流化本身已然成为趋势,农产品电商虽然目前规模不大,但未来前景广阔。说“电商+”是必须的选项,不仅是强调离开电商的农产品追溯信息从宏观上看是不全面的,而且是强调融入电商的追溯体系才更符合农业发展方式转变的趋势。
    其次,“电商+”,可以让农产品及其追溯体系以一种跨越时空局限、直接对接广域大市场的方式,以信息更加透明、竞争更为充分的方式,来接受市场的评判、社会的监督和政府的监管。较之线下传统方式,较之“做盆景”、“做特供”的方式,电子商务更符合基于市场的原则,更符合“种大田”、“惠民生”的要求。
    第三,“电商+”,符合实效导向的要求。技术是否适用,市场愿不愿意买单,或哪种技术和服务的性价比更高,更受市场欢迎,应交由市场检验。是骡子是马,在电商大平台上同场竞技,更容易分出高下。通过买家用钱投票,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选择机制,这有利于为追溯体系奠定可持续发展和不断滚动完善的基础。
    第四,“电商+”,可为农产品追溯体系提供更为理想的数据化+网络化的基础。从手段上看,电子商务跨时空对接供需的交易方式,比传统方式更有利于促进农产品各种属性信息的数据化呈现和网络化传输,越来越多的农产品为交易而上网,客观上为追溯体系创造了更有利的条件。
    第五,农产品追溯体系在建设步骤和方向上需要循序渐进,持之以恒,“电商+”,有利于依托电商平台在线交易形成的市场倒逼机制,通过经安全认证和可溯源产品优质优价的示范效应,以及平台海量信息资源的有效利用,来促进农产品追溯体系主客体的加快覆盖。
    最后,“电商+”,可助力机制创新。农产品追溯体系的机制创新,要很好地解决相关的利益博弈、动态磨合和试错调整,同样也需要找到一个“最大公约数”。电子商务大市场的运转和不断发展,其实本身就是当今实践提供给我们的一个有利于化繁为简,虽不唯一、但可能距离解决方案较近的所在,这里值得我们给予更多的关注,付出更多的努力。
    “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且行且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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